婚姻法解釋二

一、婚姻家庭法司法三的解釋
婚姻家庭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具體解釋如下婚姻家庭法解釋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只有實際已經領取的養老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領之前的,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
2、養老保險繳費是用的共同財產的話,則該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姻家庭法是如何解釋婚約的?
婚姻家庭法解釋為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規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基礎法學學科。本門課程介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產生及發展歷史、立法體例、基本原則和法律措施,研究親屬制度、結婚制度、夫妻關系制度、離婚制度、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關系制度、收養制度、監護制度、保護婚姻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學習婚姻家庭法,對于學生培養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和法律意識,運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識解決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律問題、維護公民在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婚內出軌法律怎么解決小三,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夫妻一方當事人在婚內僅有出軌行為的,是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小三的,因為單純的出軌行為不是違法犯罪行為,原配最多只能在道德上對小三進行譴責。但是如果原配有證據證明配偶在婚內與小三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配偶與小三有登記結婚的行為,那么原配就可以以重婚罪依法追究小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