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承租方和出租方分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租賃的承租方和出租方分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房屋租賃兩方需要提供的資料1、出租人
1、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杜員房屋使用證
2、個人居民身份1證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請,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交房屋產權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證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規(guī)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認可的證明。
2、承租人
1、承租人為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1證
2、承租人為境外人員的,提交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居留資料承租人為境外單位的,提交國家安全局準許的有關文件
3、承租人為機關、公司、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組織的,提交有關單位或組織的有效資料
二、租賃合同中的出租方有哪些義務?
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方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點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C.因維修出租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房屋出租人承擔維修出租房屋義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①以租賃期間承租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為前提條件;②以出租房屋有維修必要、維修可能為基本條件;③租賃房屋毀損必須是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④當事人沒有約定出租人不承擔出租房屋維修義務。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①因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②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5、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
6、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三、租賃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租賃登記,由當事人向區(qū)主管機關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2、房屋租賃合同;
3、出租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4、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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