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罰款標準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你好請問一下關于超生罰款的標準是如何的

一、超生罰款標準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超生罰款標準并沒有一個全國的統一的標準,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省情況制定計劃生育條例來確定。
2、《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引用法規
[1]《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
[2]《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97條第一款的規定是什么?
《治安管理處罰法》97條第一款的規定是關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中送達處罰決定書的規定。如果是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財產的損害,或者是破壞社會秩序的,再不構成犯罪的情形下,此時需要公安對其予以治安管理的處罰。
三、超生罰款的標準是如何的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于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本條第
(一)項或者第
(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
(一)項或者第
(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
(一)項或者第
(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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