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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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來證據和傳聞證據的區(qū)別是什么
1.傳來證據與原始證據相對,是在理論上對刑事證據進行的劃分。按照證據的不同來源,可以將證據劃分為兩類,凡是來直接源于案件事實本身的證據材料為原始證據,即通常所說的“第一手證據材料”。例如,行政許可證書的正本、假冒商標原物;凡是經過中間傳抄、轉述環(huán)節(jié)獲取的證據材料即為傳來證據,也稱為派生證據。例如,執(zhí)照的復印件、物品的照片等。
2.傳聞證據是指證人以他人的陳述為所作的陳述或者法庭以外所制作的書面證人證言或證人證言筆錄。
我國證據法上傳來證據包容的證據面比較大,不僅適用于言詞證據,而且適用于實物證據,而傳聞證據僅適用于言詞證據。傳聞證據與傳來證據造兩個概念來自于不同的話語系統(tǒng)。兩者在外延、訴訟證明活動中所處之地位以及各自所被關注的證據屬性方面存在極大的差別。差別的背後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構造與職權主義訴訟構造的分野。具體而言,這種差別與封法庭審判的重視程度、裁判者的身份以及訴訟證明的真實觀有關,語詞上的區(qū)別只是表象。當前的證據立法中,可以考慮引入這些特定的法律用語,但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中把握語詞背后的法律精神。
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引用法規(guī)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二、網絡證據的取證方式都有什么,有什么規(guī)定
1、打印。對網絡犯罪案件在文字上有證明意義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將有關打印在紙張上的方式進行取證。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書證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時間、數據信息在計算機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個文件夾中等),取證人員 等。如果是普通操作人員進行的打印,應當采取措施監(jiān)督打印過程,防止操作人員實施修改、刪除等行為。
2、拷貝。是將計算機文件拷貝到軟盤、活動硬盤或光盤中的方式。首先,取證人員應當檢驗所準備的軟盤、活動硬盤或光盤,確認沒有病毒感染。拷貝之后,應當及時檢查拷貝的質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當等原因而導致的拷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取證后,注明提取的時間并封閉取回。
三、間接證據傳來的證據是什么?
間接證據不一定是傳來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夠完整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而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即經過轉、述、傳抄、復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證據,是傳來證據,也叫“派生證據”或“衍生證據”。如證人從他人處得知案件事實的證言、書證的副該、音像資料的復制品等都是。
四、傳來證據和傳聞證據的區(qū)別
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即經過復制、復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huán)節(jié)形成的證據,是從原始證據派生出來的證據,故又稱為非第一來源的證據或派生證據。傳聞證據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體驗待證事實的人的陳述為基本,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達的方式加以敘述的供述證據”,它不包括實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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