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收養親屬子女申請書是怎么樣的 收養親屬子女條件都是如何要求的

一、收養親屬子女申請書
1、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這種收養的當事人之間本來就是近親屬,相互比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緣關系。親屬間的收養,感情基礎相對牢固,并可進一步穩定雙方的家庭關系。所以,法律放寬了這類收養的條件。其放寬之處在于
(一)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周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于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
(四)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怎么申請辦理收養登記證
1、申請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上述證件后,應按照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如實填寫《收養申請書》。申請書包括收養人真實的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其它有關事項。
2、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證,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要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收養書。被收養人如果已年滿十周歲,必須親自到場。因為收養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的,必須要求收養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證,這樣便于登記機關對收養當事人收養意愿的真實性和收養人資格的審查。
二、收養親屬子女的條件是什么?
收養親屬子女對收養人的條件要求有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華僑收養親屬子女的不受此條限制;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三、收養親屬子女的基本要求
1、收養親屬子女對收養人的條件要求有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華僑收養親屬子女的不受此條限制;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年滿三十周歲。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3]《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4]《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5]《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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