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發放
一、工傷人員工資如何發放,工資發放申請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一般來說,應該是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加班費等除外)。
3.但在實際中,很多單位是按照底薪,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等發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021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以上便是工傷人員工資如何發放的相關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二、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如何發放工資,是否有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必須以貨幣形式,發工資發工資的時間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協商確定,不過,用人單位必須每月發一次工資,如果用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的行為,員工應該及時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三、員工離職,工資應在什么時間內發放
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引用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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