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一、涉外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二、最高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于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2]《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一條
[3]《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二條
[4]《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四條
[5]《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6]《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三、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有哪些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依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通俗地說: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你的某種權利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行使,超過這個期間就不再受法律保護了。 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如下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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