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
一、閑置土地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關于閑置土地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幾點
(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二、閑置土地的情形有哪些
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的動工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⒉已動工開發但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的25%或者已動工面積不足應動工面積1/
3,中止建設滿一年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三、閑置土地怎么交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也就是說,取得應稅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來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而不能以土地未使用或未盈利作為不申報的理由。土地閑置費征收具體標準
一、已簽土地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閑置費為
1、經營性房產用地,為出讓金總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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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設用地為讓金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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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業設施用地為出讓金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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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用地累計征收,總額不超出讓金合同總的20。
二、未簽土地出讓合同或未辦劃撥用地手續,按各地規定征收,計征時間不超24個月。
四、企業破產清算中,閑置土地如何處理?
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按如下原則處理企業破產時,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為主依法轉讓,轉讓所得首先用于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五、破產清算的閑置土地如何處理
企業破產時,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為主依法轉讓,轉讓所得首先用于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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