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
一、土地所有權歸屬及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土地所有權應當歸集體或者國家所有,個人僅可以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權利有哪些?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應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即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清楚無爭議)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
對于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農民集體。
對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三、土地所有權證的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土地所有權證的規定是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所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證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的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夠侵犯他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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