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

一、遺囑執行人是什么?
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二、遺囑執行人的權利與義務
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并有權提起關于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執行人,或者所指定的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參加執行,或者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指定或撤銷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權利
1、遺囑審查權。
2、有限處分權。
3、排除妨礙請求權。
4、報酬求償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
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三、遺囑執行人能否當見證人,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遺囑執行人能當見證人,這是從理論上來說的。除了公證遺囑,還有就是自主遺囑不需要見證人以外,如果是屬于代書遺囑,還有就是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都是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見證,但是必須是屬于無利害關系。
四、遺囑執行人可以是誰
遺囑執行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共同遺囑執行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五、遺囑執行人權利有哪些?如何指定遺囑執行?
1、遺囑執行人權利有哪些遺囑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
1、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2、清理遺產;
3、管理遺產;
4、訴訟代理;
5、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
6、按照遺囑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7、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8、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2、遺囑執行人怎么指定
1)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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