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簽放棄繼承權,合法嗎?
一、放棄繼承權可以委托別人代簽嗎
可以,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委托他人到辦理繼承的公證處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可以在繼承公證書上由代理人代替簽署放棄繼承的協議。《公證法》規定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引用法規
[1]《公證法》 第二十六條
二、房產繼承人不簽協議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專業分析
不簽放棄房產繼承權其他繼承人是沒有權利代表放棄的,放棄繼承權必須要本人提出來,而且需要進行寫放棄繼承權的聲名書,這樣才能確定放棄,如果不是本人操作都可以認定為無效。
三、放棄繼承權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么
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向公證機構提交如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經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如被繼承人死后遺有多項遺產時(如既有房產又有存款等),聲明書應明確放棄繼承哪一項遺產。
四、未成年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在繼承開始之后,繼承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是繼承遺產還是放棄繼承權。如果是放棄繼承權的話,則就相應的喪失了此次繼承遺產的權利。那么現實中,繼承人怎么放棄遺產繼承權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絕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屬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有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須經他人同意。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該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享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同時,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也不負清償責任,并且放棄行為的效力溯及到繼承開始時。在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行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決定是否予以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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