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轄
一、管轄范圍可以申請仲裁嗎?如何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申請仲裁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管轄法院是什么,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由被執行人的住所地也或者是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一般是由中級法院管轄。日常生活中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選擇申請仲裁處理,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三、經濟仲裁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樣嗎?
經濟仲裁中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不一樣,這兩者法律概念不同,所適用的管轄案件也不同,仲裁機構按照行政區域的劃分來受理案件就屬于地域管轄,按照糾紛案件對社會的影響來劃分管轄的屬于級別管轄。
四、管轄約定了可以仲裁只能仲裁嗎
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均有管轄權。那么,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跟勞動者約定仲裁管轄地呢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目前各個地方的裁判思路并不統一。但多數意見認為,勞動仲裁是不可以約定管轄權的,具體理由如下1、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地位并不平等一般勞動者并沒有多少話語權,無法爭取對自己有利的合同條件,并且勞動仲裁管轄地的選擇,還直接決定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因此,不適宜放開仲裁管轄地的選擇權
2、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都有管轄權。并且還約定,當事人同時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提起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的仲裁委享有優先有管轄權。根據該規定可知,法律已經對仲裁的管轄權和管轄權的選擇在公權層面上做了明確規定,并沒有賦予當事人協商選擇的權利,因此管轄權地不能私下約定。
五、仲裁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有什么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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