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請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表示無法接受。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
1、兩者的本質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是新訴,是對第三人實體權益的救濟并且是第一次救濟。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屬于再審制度,是特別救濟程序。
2、兩者適格主體范圍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是“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須是原審訴訟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主要是指物權人但不限于物權中的所有權人。
3、適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一審程序,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二、受第三人脅迫與不知情的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嗎
可以。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受第三人脅迫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使對方不知情,被脅迫方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
條件如下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錯誤,包括部分和全部。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第三人和第三人異議之訴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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