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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法律咨詢網2023-07-19 00:27:05訴訟仲裁1600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一、民事訴訟法證據的法定種類有哪些,有沒有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證據的法定種類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并且所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及特點

一、民事訴訟證據特征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所謂民事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客觀存在的事實,即具有客觀性,客觀性是指民事訴訟證據本身是客觀的,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虛構的、捏造的。所謂關聯性,是指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具有的某種內在的聯系。證據材料最終被采信為證據的要經過兩個階段。首先,必須看證據材料是否具有關聯性,沒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不能考慮采用為證據。其次,對于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還應就其關聯性的程度加以評價。所謂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不為法律禁止。合法性不僅指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概括起來,合法性包括三個方面收集證據的合法性;證據形式的合法性;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的合法性。證據材料要成為證據必須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民事訴訟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證據必須同時具備的屬性,三者缺一不可。但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之間又絕不能等量齊觀。客觀性是民事訴訟證據的前提屬性,沒有客觀性不可能有關聯性和合法性。只有具有客觀性的證據材料才有可能具備關聯性。只有具有客觀性和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而在某種意義上,合法性又是最重要的。一個證據材料如果同時具備客觀性與關聯性,但不具備合法性,一般來說它不可能成為民事訴訟證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就是說,如果勘驗情況和結果即使是客觀的和與案件有關聯的,但如果沒有滿足合法性的要求,即勘驗人或當事人沒有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它仍不能成其為民事訴訟證據。二、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將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由原來的七個種類增加到八個種類

1、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分為口頭陳述和書面陳述,也可以分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當事人自認兩類。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第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并存的特點。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于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僅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而對方當事人又不予認可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文件,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鑒于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5、電子數據。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說,借助電子技術或電子設備而形成的能準確地儲存并反映有關案件情況的一切證據。從證據形式看,電子數據證據介于物證與書證之間,如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電子合同、網絡QQ聊天記錄等等。電子數據證據不僅是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也是計算機、網絡及其他數字產品發展的產物。新的民事訴訟法修訂后,電子數據證據作為新一類的證據使用,隨著科技的進步,今后在司法實踐中將會遇到越來越多的電子數據證據,對于認定電子數據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從而認定案件事實,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可采信認定和電子數據證據證明力的認可。

6、證人證言。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7、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做出的結論,稱為鑒定意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原來的鑒定結論改為稱鑒定意見。民事訴訟中的鑒定意見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通常有醫學鑒定意見、文書鑒定意見、痕跡鑒定意見、事故鑒定意見、產品質量鑒定意見、會計鑒定意見、行為能力鑒定意見等等。

8、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后的記錄。三、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民事訴訟證據被提交到法庭上之后,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即從真實性、關聯性到合法性,從形式到逐項全面、客觀地予以審查。審查的手段包括聆聽、閱讀、核對、提問、反問、勘驗、鑒定和休庭調查取證等。對于經上述審查后不能排除疑點或矛盾的,作出是否采納或不予采信的處理。可以說,民事訴訟證據的采信其實就是一個“篩選”證據的過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舉證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出臺前,民訴法僅規定了當事人負有舉證的責任,而沒有對當事人舉證的期限作出規定。因此在審理案件任何階段當事人都可以“隨時”提出證據,容易造成訴訟中的突然襲擊和訴訟拖延,從而有損訴訟效益和公正。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后,對當事人舉證期限作了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在審判實踐中操作仍然比較混亂,各地做法不統一。有的規定一審開庭前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有的規定當事人應在一審法院合議前提交證據;有的規定當事人必須在一審審限內提交證據;還有的規定當事人在二審階段仍可以提交證據。筆者認為,當事人舉證期限不確定或者說當事人不按時舉證,往往會影響民事訴訟的效率,加大訴訟成本,增加另一方當事人訴累,更關鍵的是容易使審判活動受到當事人舉證的無形牽制,造成審判活動的被動性和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因此,建立舉證時限制度十分必要,一般將當事人舉證時限限定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前;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經人民法院同意,可適當延長;對于二審或再審期間,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原裁判的,除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一般不再采納,視為其在一審階段放棄舉證權利,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以維護法院裁判效力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80條
[2]《民事訴訟法》 第63條

三、行政訴訟證據類包括哪些種類?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材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證據是指以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正確審理案件的基礎,行政訴訟中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二、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等。  三、視聽材料。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如用錄音機錄制的音響、語言;用錄像機錄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等。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復制。  四、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做為案件的證人外,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做證一般應親自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后可以用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  五、當事人的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由于行政爭議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加以重視。但是,由于行政爭議直接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系,所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客觀地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當事人的陳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六、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許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鑒定結論是行政訴訟中運用的極為廣泛的一種證據。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藥品質量的檢驗證書。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對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后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勘驗筆錄常常用于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糾紛。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場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所做的現場情況的筆錄。  以上七種證據,不論何種形式,人民法院都應審查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應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系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系進行審查。證據只有經過法庭審查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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