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租賃與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區別
一、國有土地租賃與土地使用權出租有什么區別?
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1、各自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
國有土地租賃屬于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為。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于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2、法律關系主體不同
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3、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后繼續有效。
可見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雖然字面相差無幾,但無論是從內涵或是外延上看都各有特點,只有認清這些獨特之處,才能確保在相關過程中的權益。
二、租賃土地使用權有哪些條件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一般生活中的出租,以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居多,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并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出租土地使用權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
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已出租需要遵守什么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有以下法律要求1、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該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手續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需要雙方帶上出租合同、土地使用證及身份證等材料,在一個月內去國土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國有土地是可以出租的,這樣是轉讓的一種方式,進行合同登記備案的好處是防止出現一地多租的情況,保障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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