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稅的區別
一、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稅的區別
土地出讓金已成為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土地出讓金準確地說,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其價格高低取決于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土地使用稅是按每年繳納的,只要你占用的土地用與生產經營就要繳納。土地出讓金,是在土地一級市場上從國家那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給國家的錢,只這一環節交。
以后的只用每年按每平米繳納土地使用稅就可以了。看情況,你若是租來使用而繳納土地使用稅是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若是受讓了使用權,這種情況就可以。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國土資源部要求開發商必須在1年或2年內開發,如囤積土地要罰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地方政府多數不執行多數袒護開發商,導致房源緊張房價暴漲),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款稱為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的高低與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讓年限緊密相關。土地出讓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讓金金額巨大、辦理出讓手續所需的時間較長,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
由此看來兩者的繳費方式和概念有所不同。
土地出讓金分類介紹
土地出讓金根據批租地塊的條件,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另一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僅為土地有償使用的部分,投資者需自行或委托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
二、土地出讓金是買方繳納嗎?法律上有規定嗎?
法律分析
土地出讓金是買方繳納,一般是開發商繳納費用。土地出讓金是指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三、請問土地出讓金收據可以抵增值稅嗎
只能抵押、不能抵扣。但是土地出讓金可以扣除,也是不可抵扣的。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4、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5、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四、什么是土地出讓金?它和房產稅有何關系?
1、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并收取被出讓土地的全部價款;或在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想要繼續續期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續期的土地出讓價款,或原先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2、而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稅“課稅范圍”,具體指開征房產稅的地區。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什么是土地出讓金?它們是由誰繳納的?
法律分析
土地出讓金是買方繳納,一般是開發商繳納費用。土地出讓金是指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六、土地出讓金是買方繳納的嗎?
1、土地出讓金是獲得土地使用權所需要支付的資金,這部分是國家收取的,是由土地使用權獲得方支付的,一般也就是開發商繳納費用。土地出讓金是指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
2、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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