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是指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失去執行能力的人。
一、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被執行者失信執行人的區別
區別在于失信二字被執行人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而失信被執行人,則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如惡意隱匿、轉移財產,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執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撓執行等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征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而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完畢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無上述失信人員要承擔的失信后果
二、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更改姓名是否會受到限制
1、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更改姓名受限制。雖然公民享有姓名權,但更改姓名需要遵循有關規定。
2、根據公安部《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的規定,更改姓名,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在人民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期間,按《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規定,更改姓名妨礙信用懲戒,應當不予批準。公安部《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
三、失信被執行人在撤回執行后是否可以擔任公司法人?
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不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況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四、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五、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查不到自己的名字,可以辦信用卡嗎?
可以辦信用卡的,失信被執行人被限制的是高消費,但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卡審批可能會被拒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擴展資料失信被執行人目前主要是被限制購買機票和動車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顯示,
2018年1至5月,各級法院累計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132.7萬人次,限制228.6萬人次購買飛機票,限制74.7萬人次購買動車、高鐵票,同比分別增長29%、
59%和17%。加大對抗拒執行行為的打擊力度,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國法院以拒執罪判處罪犯8687人。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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