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隱藏物應該如何處理
一、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該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的,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自拾得遺失物,漂流物之日起20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物品之后,知道所有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領取,不知道的應當發布公告。
二、拾得者不知道是遺失物應當如何處理?
捨得不屬于自己的物品,應當根據常識判斷是屬于遺失物還是拋棄物,若屬于拋棄物則歸自己所有,若屬于遺失物,應按照捨得遺失物的處理辦法,繼續處理。
三、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的可以占為己有嗎
不可以,發現隱藏物的,應當送交有關部門(通常為公安)發布招領公告,在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條
四、拾得遺失物和發現埋藏物算不算不當得利
遺失物不會變成埋藏物,遺失物和埋藏物屬于不同概念。遺失物指非基于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占有的物;埋藏物,是指長期埋藏于地下或包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已無法證明的物。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