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編
一、民法典34條規定了民事責任的范圍,包括承攬、承運、承租等。
規定了監護人的具體職責。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如果沒有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民法典四十三條的主要介紹
《民法典》第四十三條規定,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十三條
三、"民法典136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條
四、民法典第200條是如何規定的
第十章期間計算第二百條【期間計算單位】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第二百零一條【期間起算】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第二百零二條【期間結束】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結束日順延和末日結束點】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法定或約定】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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