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審限
一、民事案件審判的審限
民事案件審判的審限如下
一、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審判期限一般為三個月。
二、如果適用普通程序的,審判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但案情復雜無法審理完畢的,這個期限還可以延長。
三、如果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審判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如果是裁定的上訴案件,審判期限為三十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民事案件的審限是怎么規定的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4、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5、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三、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審查期限為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審查期限是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四、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部分的如何審判。
(一)遵循法律程序,搞好調查核實,做好思想工作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遵循法律程序,特別是有關民事訴訟的程序。由于我國公民的法律認識水平較低,多數被害人不知道享有這一權利或誤認為“賠了就不罰”而沒有或放棄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
(二)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制的一項基本原則,任何案件的處理都必須建立在案件事實清楚的基礎之上。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事實不僅是刑事責任定罪量刑的根據,也是處理民事賠償的根據所在。
(三)遵循自愿、合法原則調解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之上進行調解。調解應在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而不應僅在家屬之間進行。被告人由于受到指控,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往往存在恐懼不安的心理。因此審判人員在主持調解時,應明確告知被告人的權利,使之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能利用被告人的恐懼心理施加壓力,使之作出違心的意思表示。否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以違反自愿原則提出申訴,調解便可能無效,反而增加訟累。調解還應符合合法的原則,不僅要符合訴訟法的規定,還要符合實體法的規定。有的審判人員急于調解,先調解后開庭,開庭后卻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樣反而會給法院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四)及時判決,加大執行力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糾正“著重調解”、“久調不判”的作法,對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久調一方面會影響刑事案件的及時審結,另一方面含有強制當事人接受調解的意思,這樣做有違法律規定。但判決結案的案件往往難以執行,為了避免民事判決成為一紙空文,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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