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207條再審規定
一、民事再審案件審查回避的規定是什么,該如何規定的
民事再審案件審查回避的規定是,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不得使用原審判程序的合議庭。為了保證訴訟案件的公平公正,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有專門有一項關于回避制度的規定。
二、什么是民事訴訟的撤訴?
一、《民事訴訟法》1、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2、、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以上是對民事訴訟法撤訴的解答。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4]《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三、民事訴訟起訴的四個條件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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