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是什么?法律對此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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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是啥?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終止,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二、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怎么行使的呢,有哪些相關規定
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應當向法院申請,債務人如果怠于行使其債權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三、合同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是什么意思,不行使會怎么樣合同中的權利代位
1、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
2、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四、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的情況是怎樣的?規定是什么?
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的情況如下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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