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轉讓協議
一、未經批準轉讓劃撥土地的協議是否有效
1、未經批準轉讓劃撥土地,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當然無效。
2、如果起訴或者仲裁前,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或同意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受讓方有權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但是,由于轉讓方對劃撥土地不享有出讓土地的相關權益,因此,其所簽轉讓協議主要是對其地上建筑物的補償協議,而非土地轉讓協議。如果受讓方要取得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必須依法補交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相關出讓土地手續。
3、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合法的權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這種轉讓表現在合同當中,就是簽訂相應的轉租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的協議書自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說現實中常見的就是以地多賣的現象,在這種狀況之下協議仍然是有效的,只是行為屬于欺詐行為。
二、車位轉讓協議有效嗎?車位轉讓合約書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見證方 甲、乙雙方在真實、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__ _ _ _停車位使用權轉讓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一、產權約定 本合同所指停車位(停車設施),系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獨立建筑空間,并不屬于必要附屬設施,也未隨該建筑地上部分的房屋產權一并轉移。上述獨立建筑空間并未計入業主公攤面積。 甲方保證對以上車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甲方確保上述車位產權清晰,沒有經濟和民事糾紛。 二、標的 本合同所指停車位,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地下負 層 號,具體停車位置,以平面圖確定為準。 三、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將上述停車位使用權轉讓給乙方,轉讓期限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所屬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時止。 四、轉讓價款1、本合同所指車位使用權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乙方付款方式為第 種
1、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合同簽訂當日向甲方付清全部轉讓價款。
2、分期支付款項。乙方于簽訂本合同當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大寫) 元整,剩余款項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全部付清。
2、乙方遲延付款,經甲方書面催告三日內仍未支付完畢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沒收定金,并將上述車位使用權另行轉讓給其他業主。 五、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分別向 公司發出權益轉讓通知書。甲方須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上述車位的落名、產權登記等相關手續(稅費及規費由甲方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承擔)。 六、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未盡事項應協商解決。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附件、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契約收存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見證方三方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見證方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以上就是關于車位轉讓協議格式和范文等,如果您對自己書寫沒有把握,建議您請一個專業的律師來幫您寫,希望上面的能對您有用
三、集體土地轉讓協議的常見類型
集體土地轉讓協議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負責人
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轉讓給已方的土地位于 至 ,總面積 平方米/畝。(以下稱該土地)
二、甲方保證對該土地在轉讓給乙方前沒有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也沒有將其全部或部分出資或作價入股,甲方將此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已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體組織內部成員的同意。
三、乙方將此土地用于興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雙方協商確定此土地的轉讓價格為 元人民幣/平方米(畝),共 元人民幣,大寫 人民幣,此外,乙方再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五、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乙方將土地補償款 元人民幣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六、甲方須全力協助乙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審批手續,辦證所需的一切稅費由乙方負擔。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后,如該土地被國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種補償款歸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組織成員不得分配補償款。
八、任何一方違約,除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轉讓價款 %的違約金。
九、本協議定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有關管理機關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雙方確認在國土局簽訂合同或協議只供參考,具體生效 以本合同為準。
甲方
(公章)
乙方
年 月 日
四、地役權的轉讓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關系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讓,它必須隨著需役地的使用權轉移而一同轉移。當需役地的使用權發生轉讓時,地役權也應當隨之發生轉讓。
由于地役權的成立必須是有需役地與供役地同時存在,因此在法律屬性上地役權與其他物權不同。
地役權雖然是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但它仍然應當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共命運,必須與需役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一同移轉,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這就是地役權的從屬性。
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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