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關系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問題
一、出了事故,承攬關系造成人身損害怎樣賠償?
專業分析
實踐中,對該條規定應如何理解和適用,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把握
存在特定的承攬合同關系。承攬人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加工承攬事項。這種合同關系只要事實上存在即可,不一定必須具備書面的合同形式。
侵權行為發生在執行承攬合同、完成承攬事項的過程中。
造成損害事實的直接行為人是承攬人,而不是定作人,并且是承攬人在執行承攬事項中實施的行為。
侵權責任的承擔者是實施侵權行為以外的人,即定作人要為自己的定作、指示或選任的過錯所造成的后果承擔替代責任。
二、事業單位被開除人員有補償金嗎,要怎么賠償
1、為事業單位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三、人身損害賠償怎樣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您好,幫您了解的,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有如下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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