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打假違法嗎
一、惡意打假違法嗎
惡意打假不同與職業打假,是一種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以打假的名義采取將銷售者的產品掉包、自帶假貨等非法手段來達到敲詐勒索的目的。雖然職業打假者也是知假買假,然后向銷售者索賠,但并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其索賠也都依照法律法規條款進行。但惡意打假是利用假貨掉包真貨或者自帶假貨等形式,然后再以購買到假貨為由逼迫店家付出高額賠償,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追究。
二、假報警該怎樣處罰
報假警是指故意報假警、報假案,擾亂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如果有報假警的情況,公安機關將依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嚴重的,將會被追究誣告陷害罪。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3條
三、單位不給休假怎么辦,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單位不給休假,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四、假報警怎么樣處罰
1、報假警是指故意報假警、報假案,擾亂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如果有報假警的情況,公安機關將依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嚴重的,將會被追究誣告陷害罪。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3條
五、法醫鑒定輕傷可以作假嗎,如果作假會不會有懲罰
1、法醫鑒定輕傷肯定不可以作假。如果發現有作假現象,可以要求重新鑒定或向上級或當地檢察院控告。
2、《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等活動,參加;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有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
引用法規
[1]《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2]《警察法》 第四十二條
[3]《警察法》 第四十三條
[4]《警察法》 第四十四條
六、法人解散必須要清算嗎必須先解散公司再清算嗎
不是必須。1、公司沒有資不抵債,只是股東不想繼續經營,且不希望公司主體繼續存在對股東造成影響,此時應該進行解散清算,然后至所屬工商登記部門進行注銷,將公司這一法律擬制主體徹底在法律上進行消除。
對于這部分企業來說,需要做的就是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方式啟動后續清算程序,待清算完成后至工商登記部門進行注銷。對于解散清算,往往是由股東作為主導,在清算的過程中,股東也有較多意思自治的空間。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已無法正常經營,而股東不履行注銷程序,可能會導致公司最終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規定公司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已經資不抵債,股東不堪債權人“騷擾”,且無法與債權人和解,股東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破產清算通常由法院及債權人主導,程序較為復雜。
這種情形,由于公司對外債務較多(稅款、員工工資、租金、合作方應付款等),情況比較復雜,法律首先要保護債權人和員工的利益,如果要合法關閉公司,依法必須啟動破產程序,破產程序較為復雜,周期短則一年,長則兩三年。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