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訴訟的舉證方法
一、醫療事故訴訟如何舉證,怎么為醫療事故訴訟舉證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它的,一是行為責任,就是由誰舉證,二是后果責任,就是舉證不能和舉證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誰承擔。那么醫療事故訴訟如何舉證,怎么為醫療事故訴訟舉證?
二、請問一下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1、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從患者(患者死亡的,為患者近親屬)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醫療損害行為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一經實施,當事人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開始起算。
3、醫療損害行為侵害生命權的,從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4、醫療損害行為侵害健康權的,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傷害在侵害之時不能發生的,經檢查確診傷害的,從確診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傷害造成勞動能力喪失的,在確診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時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三、你好關于醫療事故訴訟中怎樣質證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條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四、醫療事故訴訟該怎樣舉證
1、醫療事故訴訟中由醫療機構進行舉證。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五、醫療事故案件可以復制和封存病歷嗎
醫療事故案件可以復制和封存病歷。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病歷是非常重要的證明醫療事故存在的證據,因此及時復印病歷是非常重要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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