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數額確定 未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數額,能索賠嗎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數額確定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者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這條規定說明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的原則是補充性賠償。關于賠償額,現有法律缺乏具體規定。賠償數額通常有三種計算方法一是原告因被告的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二是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三是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原告因被告的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范圍一般包括1、直接損失。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受害人因侵權行為直接遭受的財產損失,即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導致的利潤的減少。
2、間接損失即可的利益損失。間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受害人應侵權行為導致不能正常行使權利而得到合理的預期收入。
3、因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調查費用、補救費用、因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律師費等。
4、商譽損害。對于商譽損害可以根據企業規模大小、傳媒擴及面和影響面、損害的程度以及恢復名譽的難易度等綜合考慮。
引用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20條
二、違反競業限制賠償數額的確定
違反競業限制的賠償數額,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原公司的損失、公平原則來確定。通常情況下,可以參考如下方式計算
1、以商業秘密被侵害遭受的實際損失作為賠償額;
2、以違約人違反約定所獲得的全部收益作為賠償額;
3、以被擅自公開的商業秘密的全部價值作為賠償額;
4、以約定雙倍或多倍返還競業限制的補償費為賠償額;
5、以違反保守秘密和競業限制所獲得的收益為賠償額。
三、未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數額,能索賠嗎
雖然單位與老王的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具體的經濟補償數額,但這并不等于老王就無法向單位追索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老王履行了保密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后,可以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月付標準,要求單位支付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
四、競業禁止賠償數額計算方法
違反競業限制的賠償數額,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原公司的損失、公平原則來確定。通常情況下,可以參考如下方式計算
1、以商業秘密被侵害遭受的實際損失作為賠償額;
2、以違約人違反約定所獲得的全部收益作為賠償額;
3、以被擅自公開的商業秘密的全部價值作為賠償額;
4、以約定雙倍或多倍返還競業限制的補償費為賠償額;
5、以違反保守秘密和競業限制所獲得的收益為賠償額。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