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朋友將我兩張信用卡盜刷,要錢要不回,4萬元能否算證據?
![前男朋友將我兩張信用卡盜刷,要錢要不回,4萬元能否算證據?](https://p2.tinglv.cn/202307/26/b3706f0b406bb59f.jpg)
一、前男朋友套光我兩張信用卡,現在要錢要不回去,能不能算證據?
QQ聊天記錄可不可以作為證據在法院被提起,作為證據被法院所采納?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三條 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應當著重審查以下(一)是否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返還時,提取、復制電子數據是否由二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有無提取、復制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范;經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并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是否注明原因;遠程調取境外或者異地的電子數據的,是否注明相關情況;對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電子數據是否全面收集。對電子數據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或者檢驗。第九十四條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二、不套現信用卡的方法和技巧
在一定程度上說,信用卡套現可能會涉及到詐騙罪,那要是用信用卡進行套現合法嗎?信用卡套現本質特征就是通過欺騙方式將信用卡內的授信額度直接轉化為現金套取出來。由于套現資金游離了銀行正常的信貸管理渠道,脫離了監管層的管理視線和控制,嚴重破壞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管理秩序,給國家整體金融秩序埋下不穩定因素。因此信用卡套現是違法的。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此前,由于沒有明確法律依據,銀行卡產業在打擊信用卡套現方面,只能對進行套現的商戶進行收回機具和停止交易等軟性處罰,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難以從源頭有效遏制套現行為的蔓延。司法解釋的出臺將有力遏制套現商戶的不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三、"信用卡套現男朋友拒不償還,如何通過法律途徑應對"
“信用卡套現”是指持卡人不是通過正常合法手續(A或柜臺)提取現錢,而通過其他手段將卡中信用額度內的資本以現錢的方式套取,同時又不支付銀行提現花費的做法。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背國家限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機)等方法,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限定,以違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做法,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導致金融組織資本20萬元以上逾期沒還的,或者導致金融組織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限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導致金融組織資本100萬元以上逾期沒還的,或者導致金融組織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限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持卡人以違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職責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的限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四、信用卡套現如何規避風險
在一定程度上說,信用卡套現可能會涉及到詐騙罪,那要是用信用卡進行套現合法嗎?信用卡套現本質特征就是通過欺騙方式將信用卡內的授信額度直接轉化為現金套取出來。由于套現資金游離了銀行正常的信貸管理渠道,脫離了監管層的管理視線和控制,嚴重破壞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管理秩序,給國家整體金融秩序埋下不穩定因素。因此信用卡套現是違法的。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此前,由于沒有明確法律依據,銀行卡產業在打擊信用卡套現方面,只能對進行套現的商戶進行收回機具和停止交易等軟性處罰,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難以從源頭有效遏制套現行為的蔓延。司法解釋的出臺將有力遏制套現商戶的不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