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3年和20年
一、民事訴訟時效20年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188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法典》規定20年期間的目的,是為了彌補適用訴訟時效可能出現的問題,即訴訟時效期間可能因權利人不知權利被侵害而拖得過久,以致于影響法律關系的穩定,故有規定不變期間予以限制的必要。
二、訴訟時效三年二十年怎么確定
訴訟時效3年是屬于普通的訴訟時效,而對于20年則是屬于最長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我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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