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4個月不還款會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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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欠款不還會被判刑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 看逾期的情況是否嚴重。信用卡欠款逾期會不良信用記錄,影響個人信用及以后的信用業務,如貸款、車貸、房貸、辦理其他業務等;逾期還款會產生利息及滯納金,如果欠款時間過長,會產生高額利息以及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所以,信用卡欠款逾期時間過長,銀行幾次催繳不還的話,銀行有權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情節嚴重、數額巨大,還會成為刑事犯罪。
二、詞條欠銀行信用卡二十萬還不起了會坐牢嗎,會坐入獄幾年
【法律意見】如果確實還不上,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如果自首,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至于量刑,要根據各地對該罪數額較大、巨大的標準和具體的從重、從輕、減輕等情節來確定。
【法律依據】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三、欠銀行信用卡逾期了一個多月還不上,會坐牢嗎
不是所有的欠款都要坐牢的,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惡意透支信用卡一萬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招商銀行信用卡,若在到期還款日前未及時歸還賬單最低還款,會收取滯納金和利息,且會影響個人信用。滯納金收取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最低收取B10元或D1元,直至全部還清止。 逃避追查,逾期后更換聯系方式、住址等,在信用卡領用合約里明確規定個人信息發生動時需要7日內到銀行進行報備。擴展資料判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金超過5000元。本金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四、欠銀行的錢沒能力還會坐牢嗎,我欠信用卡的三十萬沒能力還能坐牢?
欠銀行30萬,如果是欠銀行貸款不還,僅是民事糾紛,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坐牢的。如果銀行提起訴訟勝訴之后,當事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銀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另外債務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五、暫時還不上信用卡擔心會坐牢,還不上銀行起訴會坐監獄嗎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六、信用卡欠款24000元,銀行發告知書,會坐牢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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