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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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當的無因管理是如何構成的?
1、管理他人事務
2、具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認識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務,并愿意把管理事務所生的利益歸于他人)
3、就事務的管理,管理人無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4、管理事務的承擔,不利于本人,或違法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與正當無因管理的區別)。
二、無因管理構成要件是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如下幾點(
1)須為他人管理事務。首先,他人事務須為特定人的事務,而非公益事業。其次.必須在客觀上為他人管理事務。再次,無因管理不限于單純的管理行為,也包括為他人提供服務。
(
2)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無需表示,無因管理即可成立。
(
3)須無法律上的根據。即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沒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一個要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979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979條
三、無因管理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一、須有管理事務的行為。二、須所管理之事務為他人的事務。
三、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主觀意思
1、該意思并非意思表示,不適用意思表示的相關規定。
2、為他人管理的主觀意思無須對外表示,僅內心有之即可。
3、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與為自己的意思并存時,即管理事務兼為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仍然成立無因管理。
4、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不是為自己即可,無需對他人有準確的認識。比如,本來是乙家的牛,甲誤認為是丙家的牛進行喂養,仍得對乙成立無因管理,但對丙不成立無因管理。
5、如果明知是他人事務,仍然為自己的利益進行管理,不成立無因管理。應成立侵權或者不當得利。
6、誤將他人事務當作自己的事務而加以管理,由于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因此不構成無因管理,但若符合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可成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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