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環境保護條例
一、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新規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湖泊流域內城鄉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在村莊設置垃圾收集點,對垃圾分類收集,對化肥、農藥、除草劑等包裝物分類處理,提高垃圾處理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水平。
二、湖北湖泊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湖泊保護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湖泊流域內各類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的統一規劃布局,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2、湖泊流域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禁止新建造紙、印染、制革、電鍍、化工、制藥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屬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對已有的污染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轉產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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