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
一、瑕疵擔保責任民法典詳解
1、瑕疵擔保責任是依法律規定,在交易活動中當事人一方移轉財產(或權利)給另一方時,應擔保該財產(或權利)無瑕疵,若移轉的財產(或權利)有瑕疵,則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相當的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而非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為非強制性規定。
2、瑕疵擔保責任可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兩種。前者為擔保移轉的標的物上的權利無瑕疵的責任,后者為擔保標的物質量上無瑕疵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
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如何構成的?
在司法實踐中,具體認定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時,應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1.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張權利。如第三人不向承租人主張權利,即使租賃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權利,也不發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2.第三人主張的權利妨礙了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如第三人主張主張的權利不會妨礙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則不發生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3.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有權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有權利瑕疵,而其自愿承擔了第三人主張權利的風險,出租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但承租人仍有權解除或終止合同。
4.必須是承租人作出通知后出租人不能予以及時的救濟。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采取救濟措施。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夠救濟而未能及時救濟的,則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相反,承租人應當賠償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害。
三、權利瑕疵擔保的成立要件權利瑕疵證據的成立
1.權利瑕疵的原因于合同訂立時已存在;
2.對方當事人不知有權利瑕疵存在;
3.雙方當事人沒有免除或限制擔保責任的約定。權利瑕疵發生時,對方當事人得請求責任人除去瑕疵,減少對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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