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詞
一、什么是訴訟代理人和訴訴代理人?
民事訴訟參加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范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因代理權的不同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重點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征;法定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訴訟地位及權限;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訴訟地位及權限。概述編輯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及其歷史發展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范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權限,稱為訴訟代理權。特征編輯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概念界定編輯(一) 民事訴訟代理人與民事代理人的區別代理的和后果 代理的對象 代理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代理人 代理的是民事訴訟行為,其后果是導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間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民事代理人 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為,其后果是導致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參加民事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民事實體法為依據(二) 民事訴訟代理人與刑事辯護人的區別 適用對象 產生原因 職責 訴訟地位 介入的時間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代理人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基于當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 職責較為廣泛,可以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各種訴訟行為,包括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嚴格說來民事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介入訴訟,開始訴訟代理活動 民事訴訟法刑事辯護人 只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產生 職責較為單一,只能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在訴訟中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人即可介入訴訟(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可在其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了強制措施時提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辯護人介入訴訟。 刑事訴訟法(三)民事訴訟代理人與訴訟代表人的區別一、含義不同。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民事訴訟代理人有以下特點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他自己不是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案件裁決結果同他沒有利害關系。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二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權限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三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代理雙力當事人四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所謂訴訟代表人,是指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或集團訴訟中的一人或幾人、為了共同訴訟人或者集團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們進行訴訟的人。訴訟代表人有兩種一是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代表人;二是集團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處于相同的地位、有共同利益關系,二是代表人代為訴訟的案件,必須是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或者集團訴訟。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三是代表人進行的訴訟行為,不僅是為了保護自己利益,也是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二、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不同。推選的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與被代表人之間有著共同的利益,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民事訴訟代理人則不是本案的當事人,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沒有利害關系。三、保護權益的范圍不同。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既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也保護被代表的其它共同訴訟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僅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四、法律后果不同。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既以被代表人的名義,也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訴訟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表的共同訴訟人和本人承擔的。民事訴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五、產生的根據不同。訴訟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產生;而訴訟代表人是由同一方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與之商定產生的。
二、訴訟代理人的特征是什么
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可見,代理權限也是劃分成了兩種不同的狀況的。因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的代理權限是完全不一樣的,我們就拿特別授權的這種狀況來說,基本上特別授權所擁有的代理權限就比較多一些,會涉及到當事人的非常重要的一些實體利益,代理人都有相關的權限來處理的。不過,不管代理人擁有怎樣的權限,在很多民事糾紛中也不能完全就代替原告方出庭的。
三、自訴案件代理人的資格條件與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自訴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在自訴案件中,訴訟代理人接受自訴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代理參加訴訟,以維護自訴人合法權益的訴訟代理制度。自訴人應與訴訟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載明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間等重大事項,代理權限中應特別注明代理人有和解權、撤訴權、如沒有特別寫明的,應視為訴訟代理人無上述權利。自訴案件的代理與公訴案件的代理相比有以下特點
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即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如果自訴人沒有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1至2人擔任訴訟代理人;
2自訴案件的代理人享有更多的訴訟權利,他們除了享有公訴案件代理人的所有訴訟權利以外,還享有下列訴訟權利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或鑒定人回避,在人民法院宣判前,在授權條件下有權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訴,如果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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