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法律是否規定?
一、集體土地買賣合同是否有法律保障?
集體土地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集體土地是不能買賣的。《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以集體所有為主,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
《憲法》第十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引用法規
[1]《憲法》 第十條
二、農村集體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關于認定買賣合同效力1、宅基地房屋買賣的雙方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且經過宅基地審批手續的,認定合同有效(即戶口在該村或街道)。審批手續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2、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但尚未辦理相關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此范圍內的房屋買賣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3、城鎮居民購買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認定合同無效(市民購買集體土地房屋一律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4、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購買宅基地上房屋的,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不同村之間的村民互相購買房屋)。
三、集體土地買賣合同是否享有法律效力?
集體土地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集體土地是不能買賣的。《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以集體所有為主,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
《憲法》第十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引用法規
[1]《憲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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