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被沒到法院判如何處理
一、開庭被吿沒到法院怎么判,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開庭被吿沒到法院,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一般情況下被告可以不出庭,但離婚案件除外,屬特殊情況下必須到庭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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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二、不服法院的判決怎么辦,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你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審法院或者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三、提起申訴,去哪個法院提,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四、公訴科是由誰決定不起訴,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
公訴科由主管檢察長或者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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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訴法》 第十六條
五、如何申訴法院判決,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申訴法院判決的方式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提出申訴不能停止判決的執行。申訴是指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七十五條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六、如何確定在哪個法院起訴,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確定在哪個法院起訴的方法是一、先根據糾紛的性質和訴訟標的額的大小確定屬于基層、中級、高級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再根據案件性質確定由哪個地域的法院管轄。
1、一般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和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2]《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4]《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5]《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6]《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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