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書作廢宅基地使用權仍有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土地證書作廢,宅基地使用權還有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土地登記簿是土地權利歸屬和的根據,土地權利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的證明。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土地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土地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土地登記簿為準。土地證書遺失后,土地權利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權利,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并可要求登記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土地證。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是土地登記機關依照規定程序,將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等級等情況進行審批、注冊登記、確認、發放土地證書的法律制度。土地登記是土地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簡單地說,就是對土地登記注冊和頒發證書。土地權屬的確認以登記簿記載為準。
土地證書作為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持有的證明土地權屬的法律憑證,只能由土地主管機關發放,其他機關發放的土地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證書是對特定土地權屬的書面證明,并可記載特定土地狀況,以一宗土地一個土地證為原則。同時土地使用證只能向特定土地權利人發放,并且土地證書的應與登記簿的相一致。
土地證書遺失后,土地權利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權利,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并可要求登記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土地證。可見,土地證書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二、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宅基地使用權一般不可以抵押。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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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的辦理有哪些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證明的辦理流程是,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由村委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上報鄉鎮國土資源部門,由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初審合格的發放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村委會村委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國土部制作建設用地批準書,自建房竣工后驗收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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