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有權收回土地承包權嗎?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村民有權收回土地承包權嗎?
村里有權收回土地承包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的、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地使用價值喪失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且承包經營權的提前終止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可以收回。
二、農村土地被拋荒,村里有權收回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我國是一個人口多耕地少的國家,國家一直十分重視保護耕地資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3款規定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連續二年造成承包的耕地被閑置,已經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村委會有權依法予以收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37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三、村民閑置耕地村委會有權收回嗎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我國是一個人口多耕地少的國家,國家一直十分重視保護耕地資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3款規定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連續二年造成承包的耕地被閑置,已經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村委會有權依法予以收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37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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