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范圍
一、審計機關如何確定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管轄范圍
1、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2、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
3、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條
二、技術偵查措施的范圍和規定
法律分析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主要是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_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三、再審的審理范圍
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范圍解決的是在再審審理過程中,法院對生效裁判中哪一部分進行重新審理,并對此做出再審裁判的問題。
審理范圍的確定主要涉及到兩方面的問題
一是要就原審裁判進行全面審理還是限制審理;
二是對當事人提出的超出原審范圍的訴訟請求是否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范圍內或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四、技術偵查措施的范圍是什么?
技術偵查措施的范圍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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