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有效期
一、商業保密協議的有效期是多久,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商業保密協議的有效期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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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二、商業保密協議有效期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商業保密協議有效期通常是2-
3年,具體年期限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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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三、商業保密協議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后,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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