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措施
一、技術偵查措施的范圍是什么,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主要是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_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二、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對犯罪事實進行的快速、全面的調查取證措施。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等情況可以啟動技術偵查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能夠行使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三、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有哪些的
1、一般偵查措施
調查訪問。也稱調查詢問,是基本的偵查措施,指運用公開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關的人、事、物,向有關人員或知情人進行的調查工作,是案件偵查過程中經常采用的一種方法。
(二)審訊。也稱為訊問,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中是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審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偵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審訊時應注意嚴禁刑訊逼供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三)現場勘查。在經濟犯罪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搜集犯罪證據、發現犯罪線索,偵查人員依法運用一定的策略和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查、搜查。
(四)摸底排查。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在一定范圍內對有作案條件的個人逐個進行調查,以便從中發現線索,確定犯罪嫌疑對象的偵查措施。
(五)控制銷贓。在偵查工作中,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組織專門力量或依靠群眾,對犯罪分子可能銷贓的有關場所進行監視控制,進而發現贓證,查獲犯罪嫌疑人。
(六) 查帳、查詢和凍結存匯款。在經濟案件偵查中,查帳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與案情有關的帳務往來。一般是對現金往來日記帳、銀行往來日記帳、物資帳和對涉案經濟活動有關的帳頁(冊)、單據、票據等情況查證。在查帳過程中,往往需要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特定帳戶內特定時期內資金往來情況進行查證。如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經批準可以要求金融機構協助予以凍結。但需注意的是凍結存款、匯款,一般以案件涉案數額為上報,凍結期限為6個月,到期需要繼續凍結的,需重新審批,并辦理續凍手續。
(七)搜查、收集證據。搜查的目的是為了發現和獲取各種犯罪證據、發現和取得檢查鑒定樣本、直接查獲犯罪嫌疑人、發現和確認犯罪現場。對于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有關的物證和書證,可以扣押。但在扣押中需注意扣押物品應開列詳細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應及時上報統一保管;扣押的物品可作為證據的要隨案移送。
(八)稅務核定。在涉稅犯罪案件偵查中,因案情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可以委托稅務機關或被指定有權進行稅務核定的專業人員,對特定繳稅主體在特定時期應納稅和實際納稅情況進行核查認定,并出具認定結論。
(九) 刑事技術鑒定。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偵查中,需要對涉案的書證進行鑒別和判斷時,公安機關應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科學分析和檢驗,就涉案的書證與案件事實的關系作出鑒別和判斷。經濟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術鑒定主要是指文件、印章等鑒定。
(十)查緝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通過各種手段、方法,發現犯罪嫌疑人并予以捕獲的偵查措施。
2、特殊偵查措施
我們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中,在一般性偵查措施難以達到偵查目的時,應當采取針對性和專門的偵查措施。
(一)技術偵查。在嚴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中,公安機關進行秘密調查所采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二)內線偵查。在偵查活動中為掌握犯罪動向,了解犯罪活動情況,及時獲取罪證,運用秘密力量接近重大犯罪嫌疑對象開展的特殊性的偵查措施。主要包括臥底偵查、貼靠偵查、復線偵查等。
3、綜合性偵查措施
根據案情和偵查需要,將各種偵查措施和偵查策略加以綜合運用,實行全方位的偵查活動。綜合性偵查措施具有集中性和協調性的特點,在實施的過程中要注意統一指揮、集中力量、相互彌補、把握時機。
4、強制性措施
強制性措施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在偵查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有關財產權利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一)對人身的強制措施
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繼續犯罪或銷毀贓證,在偵查過程中,有必要對其采取強制性措施。強制性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二)對財物的強制措施
為固定證據和減少經濟犯罪造成的損失,對犯罪嫌疑人的銀行帳戶、存款、匯款、不動產的凍結和其他財產的扣押,除公安機關直接扣押財物外,對于財物的強制措施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
(三) 采取強制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
我們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采取強制措施時應注意以下幾項問題因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必須嚴格依法審批、執行;拘傳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對證人不能使用拘傳措施;采取取保候審時,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到期后應及時解除;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時,應注意犯罪嫌疑人有權會見家人和律師;對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時,應先報請同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許可后執行。
四、通緝算偵查措施嗎
1、算的,通緝是公安機關對在逃的犯罪分子通令緝捕的緊急偵查措施。
2、通緝的對象包括罪該逮捕尚未拘留、逮捕時逃跑的和被拘留、逮捕后脫逃的兩種情況。
3、通緝的形式是向有關地區發布通緝令,由縣以上公安機關發布,超出自己管轄地區范圍的通緝令,要報請上級公安機關發布。
五、技術偵查措施的范圍技術偵查手段的范圍和工具種類
技術偵查措施的范圍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等。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