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是什么?
一、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權利,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
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并移轉其所有權,這是出賣人和主合同義務、基本義務,這在各國或者地區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該項義務由兩方面的組成其一為交付標的物其二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
2、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
出賣人應當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主要是提單、倉單,是對標的物占有權利的體現,可以由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作為擬制交付以代替實際交付。對于這些單證和資料,如果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出賣人交付的義務或者是按照交易的習慣,出賣人應當交付,則出賣人就有義務在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以外,向買受人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該項義務系屬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所負擔的從合同義務,該項義務輔助主合同義務實現買受人的交易目的。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3、質量瑕疵擔保義務
如果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其質量標準(存在質量瑕疵),按照法律規定,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一責任的基礎是出賣人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應當保證其所交付的標的物不存在質量瑕疵。所謂質量瑕疵,又稱為品質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標的物的質量沒有達到出賣人聲稱的標準,或者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或者沒有達到一個誠信善意的買受人所應當合理期待的標準。
4、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當保證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第三人不會就該標的物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根本目標在于標的物所有權的轉讓,因此,出賣人必須保證其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比如所有權或處分權),這也是出賣人的一項基本的法定義務,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約定,出賣人也負有此項義務。
具體而言,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包括
1、出賣人對出賣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2、出賣人應當保證標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張的權利(如抵押權、租賃權等)
3、出賣人應當保證標的物沒有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5、其他義務
除負擔前述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外,出賣人還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等,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以及相應的不真正義務等法定義務。
二、買受人有哪些情形,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1、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2、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3、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4、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三、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如何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交付標的物
買賣合同作為我們最常見和最常用的合同,那么要簽訂一份規范的完善的、權利義務清晰的、在出現問題時能使己方處于優勢并能規避一定法律風險的合同,顯得尤為重要,那么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怎樣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交付標的物?
四、出賣人約定繼續使用標的物,買受人如何取得所有權
對于一般動產買賣,在無其他效力瑕疵情況下,自交付時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但對于“占有改定”,即買賣雙方約定,出賣人將標的物賣給買受人后,繼續使用該標的物,此種情況下自占有改定協議達成時,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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