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的比較
一、什么是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不是諾成合同,應屬實踐合同,只有實際借用后出借人與借用人間才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將借用物提供給借用人后生效。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區別是成立要件不同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條
[2]《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二、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有什么區別?
1、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2、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委托等屬于諾成合同。而使用租賃、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于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并不是絕對不變。
三、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于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
質押權以質押物的轉移占有為生效要件。簡單的說就是債權和物權成立的條件不同,但是合同一經諾成即告成立且生效,但是物權的生效需要質押物轉移占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
四、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是什么?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諾成合同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于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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