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類型
一、合同效力劃分的三種類型
按照合同的效力可以將合同分為以下幾種1、有效合同。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2、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或者主體不適格,意思表示不真實,因此被確認無效。
3、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4、可撤銷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二、勞動合同上的合同類型的區別
勞動合同上的合同類型是怎樣區分(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三、合同的種類
合同的種類有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按其他標準分類的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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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3]《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4]《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5]《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四、施工合同屬于什么類型合同?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指從事建設建筑安裝工程過程中,建設單位(發包方)與施工單位(承包方)之間,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裝工程任務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五、合同成立未生效的類型有哪些?法律如何規定?
一、合同成立未生效的類型是什么?合同成立未生效的類型是1、法定生效條件尚未成就《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本款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特別要件。合同成立后,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完成前,合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約定生效條件未成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本款中,當事人附生效條件的約定是合同生效的約定特別要件。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3、約定生效期限未屆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本條中,當事人附生效期限的約定是合同生效的約定特別要件。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期限屆至之前,合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在當代的社會,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關于合同當中的達成一致的意見,并且通過簽訂書面的合同方式來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話,基本上就可以認定為合同已經成立了,但是并不意味著合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要想發生法律法律效力的話,還需要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是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判斷。
合同成立未生效的類型是什么?
小產權房屋主要是指農村居民自己修建的房屋,像這樣的房屋一般是沒有產權證的,所以在進行小產權房屋買賣的時候會牽涉到許多法律風險。而對于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來講,其效力也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下面,我們來說說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一、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1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加強對農民集體土地的轉讓管理,嚴禁非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明文規定農村住宅即所謂的小產權房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沒有禁止小產權房在同一集體組織成員之間流轉、買賣,根據私法原理,法無禁止即可為,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禁止本集體成員之間的小產權房進行買賣,因此,只要同一集體成員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一般認定該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綜上所述,只要同一集體成員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一般認定該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因為小產權涉及到的法律糾紛很多,所以提醒大家在購買小產權房屋時一定要多多考慮,最好是找合同糾紛律師的專業律師來幫助自己規避一些法律風險,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1]《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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