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是指開發商或開發商的公司為開發房屋而提供的前期服務。前期物業通常包括房屋的裝修、園林、綠化
一、物業服務合同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區別
(一)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是物業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是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
(二)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雖然可以約定,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又開始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將會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則由訂立合同雙方約定,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確、穩定性強等特點。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物業服務合同包括的1、服務協議當事人情況的說明;
2、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的基本情況;
3、前期物業管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
4、物業管理服務的約定;
5、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的約定;
6、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7、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8、房屋保險的相關約定;
9、違約責任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訂立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特征有1、是物業服務企業被授權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依據;
2、由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
3、具有過渡性;
4、是要式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
[3]《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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