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須知哪些情形不得出租
一、存在哪些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以下這些情形存在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六條
二、哪些情形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屬于違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3、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問一下哪些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租賃合同的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
四、請問房地產不得設立抵押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設立抵押(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已依法公告在國家建設征用拆遷范圍內的房地產;
(三)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四)列為文物保護的古建筑、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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