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是指對某項事件或判決進行的不滿或不滿,并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行為。
一、申訴和上訴的區別
申訴是國家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它和上訴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區別1、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但申訴僅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是否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由司法機關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并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時,才能開始審判監督程序。
2、上訴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但申訴則不相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上訴有法定期限限制;申訴則沒有期限限制。
二、申訴的條件,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申訴的條件包括當事人認為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生效的民事調解書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違法;具有法定申請事由;在法定期限內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零五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三、申訴是什么?申訴是什么意思?有沒有法律規定?
申訴的意思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可以向法院或檢察機關依法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四、申訴需要去哪個法院提出,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申訴需要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如果是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根據法律規定,申訴是指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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