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銷
一、可撤銷合同的情形及可撤銷權的行使
一、可撤銷合同的情形可撤銷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消滅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可撤銷條件的合同。
二、《民法典》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當具體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條件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所取得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起撤銷權之訴,而不能單方面直接向對方行使。但可撤銷權是有期限限制的,超過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根據《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合同被撤銷后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合同可以撤銷嗎?什么情況下合同可以撤回?
對于合同可以撤銷嗎,什么情況下合同可以撤銷這個問題,解答如下撤銷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情形
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第二、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第三、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我國民法的自愿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
三、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撤銷?和合同應該如何撤銷?
一、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撤銷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
下列情況下合同可撤銷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二、合同應該如何撤銷
合同訂立后,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撤銷合同的請求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
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上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只有受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當事人的撤銷權并不是無限期存在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如果不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也可以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放棄的,撤銷權也消滅。
四、"可撤銷合同是否雙方都有撤銷權,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不一定。可撤銷合同雙方不一定都有撤銷權,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享有撤銷權,而欺詐方,脅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無權請求變更或撤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條
[4]《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5]《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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