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審限
一、民事訴訟法二審審限的相關規定
正常情況下,3個月之內就會安排開庭時間的,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二審終審制。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二、民事案件二審審限是多久?
1、民事糾紛二審審限為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
2、在存在特殊情況時,可以在上述時間為基礎延長。
3、具體案件中二審需要的時間以具體案情為準。
4、根據《民訴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刑事二審的審限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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