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后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嗎
一、法院強制執行后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嗎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二、申請了強制執行后,法院不給錢怎么辦?
你好,你所問的如果強制執行后執行法院不給錢怎么辦,其實強制執行后仍然拿不到錢的,可以由采取其它執行措施,包括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可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隨時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三、法院強制執行后,申請法院不執行怎么辦
【法律意見】在最高院要求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大背景下,相信不會有任何一家法院故意拖延執行。你所謂的“拖著不處理“無非幾種情形
1)正在財產查控階段,法院不方便聯系當事雙方;
2)當事人確無財產,又下落不明,尚在終本規定要求的三個月內,法院暫時無需聯系申請人。執行法官手上都有幾十上百的執行案件,論想結案的心情法官比申請人更迫切,但法官也不可能只辦一件案子,或者讓明明無財產的被執行人變出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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